(2017)鲁140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鹏、张全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张全智,位金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57号申请人陈鹏,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全智,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位金帅,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位金帅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工资款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