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张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张某1,张某2,司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459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赵某,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某1,女,199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某2,男,1939年3月6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司某,女,1942年1月2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张某1、张某2、司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孙芸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