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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强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4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强强,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海峰,曾春晓,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强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强强于2016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驾驶苏B×××××小型普通客车在太仓市境内沿疏港高速便道由东往西行驶至0公里+800米处路段时,违反相关规定,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车速过快,且对路面动态情况疏于观察,其车辆右前部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丁某发生碰撞,致丁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太仓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强强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强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强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强强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认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强强系自首。2、被告人王强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深刻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王强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强强于2016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驾驶牌号为苏B×××××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太仓市境内沿疏港高速便道由东往西行驶至0公里+800米处路段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车速过快,且对路面动态情况疏于观察,其车辆右前部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丁某发生碰撞,致丁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强强立即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太仓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强强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强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杨某、张某、孙某、李某的证言;本案的查获经过、报警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身份信息;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王强强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强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强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采纳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强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心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