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陕西某公司与李某、贺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某公司,李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财保24号申请人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斌,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男。被申请人贺某某,女。申请人陕西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贺某某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号房产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YXXX)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X号房,被申请人采用银行按揭形式付款。其后由于被申请人违约,未能偿还银行贷款致使申请人为其承担保证责任。为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实现,故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某、贺某某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号房产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YXXX)。案件申请费3806元,由陕西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曹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