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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郁振军与梁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振军,梁利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3民初589号原告:郁振军,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梁利平,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郁振军与被告梁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利平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振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000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及误工费。事实与理由:原告2016年4月为被告所经营的草原望都酒店安装肯德基门、玻璃柜、楼梯扶手,厨房不锈钢门,工料费用共计11000元。被告于2016年年底支付2000元,余9000元未付。经多次交涉,2017年1月24日被告由此为原告立了欠条,约定2017年3月30日前结清。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梁利平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01月24日,被告梁利平给原告郁振军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有:今有草原望都梁利平酒店制作安装肯德基门,玻璃柜、楼梯扶手、厨房不锈钢门,工、料共计11000元,年前付2000元,还有9000元未付,年后2017年03月30日全部付清。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还欠900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梁利平偿还欠款9000元的主张,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梁利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被告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郁振军欠款9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梁利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