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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务英与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7民终664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务英,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璟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务英,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亮,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杜,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肖文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花,广��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璟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刘伯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胜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孟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平,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郭长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平,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务英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4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人陈务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