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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倪宝东与侯海利、姜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宝东,侯海利,姜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393号原告:倪宝东,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孤山子镇孤山子村小正北峪**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88XX****XX。被告:侯海利,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秀兰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被告:姜楠,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安子玲乡安子岭村,身份证号:×××,电话:133XX****XX。原告倪宝东与被告侯海利、姜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倪宝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宝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宝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倪宝东负担。审 判 长 师庚卯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人民陪审员 周   建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小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