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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杏余与于福清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杏余,于福清,扬州张杏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994号原告:张杏余,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在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周继兵,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福清,男,194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在仪征市。第三人:扬州张杏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马集工业集中区28号。法定代表人:张杏余,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杏余与被告于福清、第三人扬州张杏忠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6日原告以双方的纠纷已经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杏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洪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