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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琳琳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傲思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琳琳,焦作市傲思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苏琳琳,女,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温县北冷乡。被执行人焦作市傲思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温泉镇职教中心,法定代表人:崔玉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琳琳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傲思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倩倩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劳动争议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0日8时30分至9时。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李友谊,审判员杨得坡、刘振辉。记录人:书记员王瑞峰。评议记录如下:关于苏琳琳申请执行焦作市傲思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是否终结(2017)豫0825执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李友谊:同意终结(2017)豫0825执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杨得坡:同意以上意见。刘振辉:同意。合议意见:终结(2017)豫0825执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行笔录时间:2017年6月20日15时至15时30分。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地点:本院执行局。执行员:王瑞峰、李浩楠。申请执行人:苏琳琳。问:焦作市傲思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在在啥地方。答:我也不知道,听说跑外地了。问:根据本院调查,其名下无房产,无存款,你是否能够提供其财产线索。答:我不知道,也暂时提供不了财产线索。问: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以后发现其财产可恢复执行,你有无意见。答:行,我没啥意见,以后发现财产再说吧。问:你看一下笔录,无误签字。答: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