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南通锡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597号之一原告: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6895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金惠路往西延伸段。法定代表人:潘光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锋,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94014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法定代表人:唐克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2738965G,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栋15层。法定代表人:胡金喜,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南通锡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73774126L,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村26、43组2幢。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锡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号,合计20400元,由原告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敏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方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