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文东与查国治、靳建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东,查国治,靳建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355号原告杨文东,男,汉族,1954年11月13日生,住尉氏县。被告查国治,男,78岁,汉族,住尉氏县。被告靳建恒,男,成年,汉族,住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东诉被告查国治、靳建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东承担。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