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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文东与查国治、靳建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东,查国治,靳建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355号原告杨文东,男,汉族,1954年11月13日生,住尉氏县。被告查国治,男,78岁,汉族,住尉氏县。被告靳建恒,男,成年,汉族,住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东诉被告查国治、靳建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东承担。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