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申联通达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订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申联通达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易订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2931号原告:北京申联通达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甲35号1号楼底商北1-4楼。法定代表人:李永委,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计策,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雪薇,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易订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科技创业园大厦A311。法定代表人:方少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才英,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申联通达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订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申联通达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申联通达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申联通达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2.5元,由原告北京申联通达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靖文人民陪审员 王连弟人民陪审员 孙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 员代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