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关营辉、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关营辉,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关营辉,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开原市义和路43号楼4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宋峰,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开原市义和路43号楼4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关营辉、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我院已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关营辉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金花北路299恒基碧翠锦华项目二期第33幢1单元19层11901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2113622;预售证号:201218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