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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丽娟、卢家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娟,卢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684号起诉人:孙丽娟,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起诉人:卢家全,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2017年5月9日,本院收到孙丽娟、卢家全的诉状,起诉人孙丽娟、卢家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工贸路劳动人事局家属院北楼一单元三楼西户的住房系孙丽娟、卢家全购买,所有权归孙丽娟、卢家全所有。2、诉讼费用由姜建兰、杨俊礼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经刘怀英介绍孙丽娟、卢家全购买姜建兰、杨俊礼房屋一处,该房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工贸路劳动人事局家属院北楼一单元三楼西户,约定购房款150000元,孙丽娟、卢家全已支付姜建兰、杨俊礼购房款140000元,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再支付余款10000元。至今姜建兰、杨俊礼不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孙丽娟、卢家全曾诉至法院,二审中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丽娟、卢家全于2017年2月16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3月2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03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孙丽娟、卢家全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民终1510号民事裁定准许孙丽娟、卢家全撤回起诉。孙丽娟、卢家全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丽娟、卢家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