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珍宝与郜庆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宝,郜庆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579号原告刘珍宝,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告郜庆峰,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公司员工,新乡市红旗区人,现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宝与被告郜庆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珍宝撤回对被告郜庆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文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