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珍宝与郜庆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宝,郜庆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579号原告刘珍宝,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告郜庆峰,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公司员工,新乡市红旗区人,现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宝与被告郜庆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珍宝撤回对被告郜庆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文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