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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滨州市金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市金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张辉,高学刚,滨州市天驰工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金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青田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8607670-6。法定代表人:初恒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美玉,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审被告:高学刚,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审被告:滨州市天驰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高四路与广青路交叉口路北150米孵化器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6932608-8。法定代表人:高学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滨州市金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辉及原审被告高学刚、滨州市天驰工控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市金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滨州市金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上诉人滨州市金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立俊审判员  王正真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