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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8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胤诉被申请执行人方建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胤,方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8执41号申请执行人师胤,女,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澜沧县惠民镇街道。身份证号码:532729197104016049。被执行人方建松,男,1983年8月28日生,彝族,无业,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连村委会蕨基坝社65号。身份证号码:532701198308280317。本院在执行(2016)云0828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师胤与被执行人方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方建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建松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方建松向申请执行人师胤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82647.5元及承担执行费4140元,共计28678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方建松下落不明,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建松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没有车辆登记记录,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不动产登记记录,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方建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其进行征信限制。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云审判员  赵定国审判员  唐 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