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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满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满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324号被执行人:朱满乐,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朱满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苏098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朱满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满乐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并已委托当地法院予以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满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凯审判员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小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