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博乐市仁祥供热站与阿思勒别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仁祥供热站,阿思勒别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712号原告博乐市仁祥供热站,所在地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法定代表人张新跃,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博乐市前进路**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9XX****XX.被告阿思勒别克,哈萨克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博乐市仁祥供热站诉被告阿思勒别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乐市仁祥供热站于2017年6月20日以与被告阿思勒别克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仁祥供热站以双方已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仁祥供热站撤回起诉。本院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乐市仁祥供热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迪达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热丝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