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谢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谢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333号原告:王某,女,193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二机床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蕊,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女,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意吸尘器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谢某,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职员,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任某、谢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王某担负。审判员 刘红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