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学永、张彦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永,张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永,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灵寿县。被执行人:张彦彬,男,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灵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寿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6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彦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彦彬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彦彬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4×××85,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春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