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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米先武抵押权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先武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监1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平。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米先武。委托代理人:符立。二审上诉人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米先武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州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 滨审判员 石 俊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