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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战伟东与北京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伟东,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3114号原告:战伟东,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木兰县。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彭华生。被告:北京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经营者:彭华生。原告战伟东与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立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战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战伟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战伟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牟诚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