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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淄博齐大油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齐大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民催2号申请人:淄博齐大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临淄区金岭镇金稀路北首。法定代表人:薛庆锋,经理。申请人淄博齐大油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5月3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淄博齐大油墨有限公司持有的票面信息为票号10400052∕22482540、票面金额139000元、出票行中国银行淄博沂源支行营业部、出票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临沂久盛氮钾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淄博齐大油墨有限公司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保全费1215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淄博齐大油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成虎审判员  徐光花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