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甄丽静、甄雄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甄丽静,甄雄伟,李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53号申请人:甄丽静,女,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甄雄伟,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李素文,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人甄丽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甄雄伟、李素文位于安国市药威家园8号楼4单元5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甄雄伟、李素文位于安国市药威家园8号楼4单元502室的房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甄丽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栩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