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鹏与何伟龙、冯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何伟龙,冯国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625号原告:刘鹏,男,生于1981年10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何伟龙,男,生于1988年6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冯国营,男,生于1985年10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何伟龙、冯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何伟龙、冯国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鹏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伟龙、冯国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对被告何伟龙、冯国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雨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