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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鹏与何伟龙、冯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何伟龙,冯国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625号原告:刘鹏,男,生于1981年10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何伟龙,男,生于1988年6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冯国营,男,生于1985年10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何伟龙、冯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何伟龙、冯国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鹏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伟龙、冯国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对被告何伟龙、冯国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雨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