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静与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静,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163号原告:韩静,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王杰,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原告韩静与被告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韩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