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中宝与陈杰塘煤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中宝,王雄宝,王华林,王球清,王顺成,王业池,王礼和,王贤清,王祥军,蔡叶苏,王中和,王瑞珍,王小华,尹红花,周球林,尹仁英,王端庆,王分田,王祥明,王祥友,王顺华,王瑞平,王生瑞,王生竹,杨子雪,王美田,吕小容,王征武,王小军,吴晚娥,邵阳县陈杰塘煤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中宝,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雄宝,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华林,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球清,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顺成,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业池,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礼和,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贤清,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祥军,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蔡叶苏,女,194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中和,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瑞珍,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小华,娜娜,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尹红花,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系王启和之妻。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球林,男,194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尹仁英,女,194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端庆,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分田,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祥明,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祥友,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顺华,那,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瑞平,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生瑞,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生竹,男,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子雪,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系王瑞龙之妻。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美田,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吕小容,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征武,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小军,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晚娥,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组。上列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伯贤,邵阳县蔡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邵阳县陈杰塘煤矿。合伙事物执行人:王伯华,该矿矿长。上列王中宝等30位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陈杰塘煤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阳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中宝等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土地关系这一基本事实是基于被申请人提供的《开矿协议》而认定,此《开矿协议》并非原件而系被申请人伪造。因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申请人自与被申请人达成《开矿协议》后便丧失了近三年自由耕种该土地的权利,怎么会没有损失。原审以被申请人没有使用该土地为由,便认定没有造成申请人损失,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没有划分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过错责任,没有对申请人的损失作出处理,属适用法律不当。王伯华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公正,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开矿协议这一基本事实,是基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承认达成过协议的当庭陈述及领取租赁费发名册等证据而认定的,并非凭被申请人《开矿协议》这一证据认定。相反原审对该证据没有采信。因此,申请人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没有造成申请人损失,是指没有造成田土发生毁损变化而形成的损失,并非包含因申请人不能自由耕种该田土所造成的损失。原审只是用语欠严谨而非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时,没有依照双方过错责任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是因为该案被申请人没有这方面的诉请,申请人也没有提出这方面的反诉请求。原审依照民事纠纷不告不理原则并针对具体诉请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自己有损失,仍可以与申请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也可另行起诉。故申请人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申请再审理由也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中宝、王业池、王华林、王球清、王顺成、王雄宝、王贤清、王礼和、王祥军、蔡叶苏、王中和、王瑞珍、王小华、尹红花、周球林、尹仁英、王端庆、王分田、王祥明、王祥友、王顺华、王瑞平、王生瑞、王生竹、杨子雪、王美田、吕小容、王征武、王小军、吴晚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曾海波审判员 蒋佳凯审判员 颜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银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佰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