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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方胜与夏广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方胜,夏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方胜。被执行人夏广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方胜于2017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2063元,未执行标的为2220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失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无股权投资、银行账号内存无大额存款,无车辆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了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执行内容,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洪军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