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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国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葛鸿巍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国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葛鸿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191号原告:吉林市国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高云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葛鸿巍,女,1982年4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道。委托代理人:赵德俊,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吉林市国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鸿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吉林市国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市国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吉林市国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