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彦斋诉李建奎、保定市莲池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斋,李建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李彦斋。被执行人李建奎。被执行人保定市莲池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李彦斋诉李建奎、保定市莲池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之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健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