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吴雪辉与重庆新大地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辉,重庆新大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4249号申请人吴雪辉,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重庆新大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79号科技企业孵化园,组织机构代码20324373-1。法定代表人,邹定武。关于吴雪辉申请执行重庆新大地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7)渝0109执4249号一案,应执行案款2748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4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