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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凤、赵春江等与刘燕燕、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74号原告:高凤,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原告:赵春江,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原告:巴里根太·巴力哈拜,男,1985年7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富蕴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昶,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燕,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周明,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原告高凤、赵春江、巴里根太·巴力哈拜与被告刘燕燕、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巴里根太·巴力哈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赵春江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高凤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里根太·巴力哈拜、赵春江、高凤在诉讼过程中分别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里根太·巴力哈拜、赵春江、高凤撤诉。案件受理费9586元,减半收取即4793元,原告申请缓交。审 判 长 朱  甲  华人民陪审员 瓦提汗·夏木斯人民陪审员 赵  春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京  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