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国阳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15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阳,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毒,于2016年9月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国阳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本院于2017年6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国阳在奉节县鱼复街道广电宾馆门前将一小包冰毒和半粒麻古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何某某承诺将毒品卖出后再将钱转给陈国阳。同日21时许,何某某将从陈国阳处购买的毒品卖给刘某某,民警在新世纪百货商圈内将完成毒品交易的何某某、刘某某抓获,当场从何某某身上搜出毒资200元,从刘某某身上搜出冰毒一小包,麻古半粒。经称量,陈国阳贩卖的冰毒净重0.59克,麻古净重0.06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国阳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冰毒0.59克、麻古0.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国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电话向何某某(已判刑)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何某某遂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陈国阳联系购买毒品,并约定在奉节县广电宾馆楼下见面。2016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国阳在奉节县鱼复街道广电宾馆门前将一小包疑似冰毒物质和半粒疑似麻古物质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何某某承诺转账给陈国阳。同日21时许,何某某将从陈国阳处购买的疑似冰毒物质和疑似麻古物质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后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何某某身上搜出毒资人民币200元,从刘某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物质一小包,疑似麻古物质半粒。经称量,被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净重0.59克,疑似麻古物质净重0.06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疑似麻古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另查明,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冰毒)0.5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06克、毒资人民币200元,已判决予以没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9月1日,办案民警从何某某身上扣押人民币200元,从刘某某身上扣押疑似冰毒物质一包,疑似麻古物质半粒。3、通话清单,证明2016年9月1日晚,何某某与陈国阳通过电话。4、奉节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奉节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证明被告人陈国阳因吸毒于2016年9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5、(2016)渝0236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何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没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0.5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6克,毒资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6、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1日陈国阳被抓获。7、户籍信息,证明陈国阳生于1963年10月4日,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8、证人何某某在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晚,刘某某问他有没有东西,要买点“果子”和“包子”,他说要找别人买,买后再联系。接着,他联系了外号叫三哥的男子。他到广电宾馆楼下见到三哥后,由于比较熟,便说等会儿再把钱转给他,三哥同意了,就把一小包“果子”和一个小“包子”递给他。在去新世纪的路上,他用卫生纸将“果子”和“包子”包起,然后给刘某某打电话,约刘某某到战神网吧见面。过了会儿,刘某某从新世纪大门走过来,他把刘某某带到喜福金行对面的巷子里,把用卫生纸包着的“果子”和“包子”递给刘某某,刘某某把200元钱递给了他。他们聊了会儿准备走,被警察逮到,民警把他卖给刘某某的毒品和他身上的200元钱扣押了。民警当面进行了称重,冰毒净重0.59克,麻古净重0.06克,并将毒品进行了封存。“包子”指的是冰毒,“果子”指的是麻古,只有半粒。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晚,他想吸毒,就问何某某搞不搞得到东西,要点“果子”和一个“包子”,共要200元的东西,何某某说要从别人那里拿到后再联系。晚上8点多钟,何某某说拿到了东西,并约在战神网吧见面,他到喜福金行那里时,何某某把他带往喜福金行对面巷子里,把一团卫生纸给了他,他把200元人民币递给了何某某,何某某还说“果子”只有半粒,以后再给半粒。他与何某某聊了会儿准备分开的时候,被民警抓获,民警将他和何某某身上的“果子”、“包子”、200元现金扣押封存。“包子”指的是冰毒,“果子”指的是麻古。民警当着他和何某某的面称重,冰毒净重0.59克,麻古净重0.06克。10、被告人陈国阳的供述,2016年9月1日晚上,涛娃子打电话说要两颗麻古,他让涛娃子在广电宾馆楼下等。过了十多分钟,他骑车到广电宾馆楼下,将半粒麻古和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给了涛娃子,涛娃子说回去后再将钱转给他。交易完毕后,涛娃子向新世纪方向走了,他骑车到他暂住的地方溜冰。9月2日凌晨,涛娃子说还要买十个包子,他把门打开后,警察冲进来将他控制。卖给涛娃子的冰毒价格是100元,麻古是50元。被告人陈国阳在提起公诉阶段供述,他没有贩卖冰毒和麻古,只是给了涛娃子半粒麻古。11、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送检的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从2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拆封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视频截图,证明2016年9月1日晚,奉节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依法对刘某某身上用卫生纸包裹的一小包无色晶体颗粒状物质和一小包红色颗粒物质提取、扣押、封存,另从何某某身上扣押人民币200元。2016年9月2日,民警依法对装有疑似冰毒和疑似麻古物质封存袋进行拆封并称重,疑似麻古物质净重0.06克,疑似冰毒物质净重0.59克,并提取封存送检。1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何某某对其购买毒品和贩卖毒品的地点进行了指认,与其证言一致。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陈国阳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何某某是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涛娃子;何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陈国阳是向自己贩卖冰毒和麻古的“三哥”;刘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何某某是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卖家;何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刘某某是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买家。15、现场查获视频、毒品拆封、称量、封存视频。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陈国阳在提起公诉阶段供述的事实无其他证据证实,不予认定;其他证据内容相互印证,且经被告人陈国阳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5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0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国阳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国阳的刑期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君人民陪审员 陈振全人民陪审员 肖兴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