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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蔡县国土资源局、新蔡县九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蔡县国土资源局,新蔡县九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9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蔡县振兴路南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7138。法定代表人李河岭,局长。被执行人新蔡县九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蔡县关津乡徐埠村委高庄廖许路北。组织机构代码55572846-8。法定代表人梅久兰。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新蔡县九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9月在新蔡县关津乡徐埠村委高庄村民组的耕地上违章建合作社仓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做出(2-047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48平方米土地;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25元/平方米罚款,计款387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新蔡县九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9月未经批准在新蔡县关津乡徐埠村委高庄村民组的耕地上违章建合作社仓库,仓库东西36米,南北43米,总面积154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清楚,但申请执行人送达文书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程序违法。故申请单位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单位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许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长征审 判 员  张学荣人民陪审员  张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