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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裴艳林与裴苏青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艳林,裴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106号申请执行人裴艳林,男,1964年12月28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裴苏青,男,1969年7月10日生,住林州市。裴艳林申请执行裴苏青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劳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