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裴艳林与裴苏青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艳林,裴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106号申请执行人裴艳林,男,1964年12月28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裴苏青,男,1969年7月10日生,住林州市。裴艳林申请执行裴苏青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劳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