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红军、薛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红军,薛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0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红军,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晓艳,女,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塞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红军、薛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10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