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春堂与许建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堂,许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堂,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联系被执行人许建梅,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联系王春堂申请许建梅借款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春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执42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吉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