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宏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4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宏卫,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宏卫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家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宏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宏卫先后三次趁夜深无人之际,窜至新密市曲梁镇沟刘村,将同村村民陈某放在沟刘村的一辆豫A×××××货车上的一把儿童餐椅、一箱香菇、一箱红糖、八件棉衣、八件上衣、三件罩衣、一箱毛巾盗走,总价值2623元。破案后已将部分赃物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陈宏卫家属已对被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陈宏卫于2016年12月20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宏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蒋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宏卫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宏卫所犯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陈宏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宏卫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宏卫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潘雪涛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盟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