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长沙明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湛卫波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明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湛卫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778号之一原告长沙明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39号中江佳镜天成小区地下室-111。法定代表人李刚。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被告湛卫波,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明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湛卫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湘0121民初17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湛卫波名下的一汽奔腾X80小型普通客车,现原告长沙明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湛卫波自愿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车辆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明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湛卫波名下的一汽奔腾X80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FBGE306XDJD71326)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