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258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牛某某,女,户籍所在地凌源市宋杖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