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华伦达精密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江阴中恒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阴华伦达精密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江阴中恒科技有限公司,华文龙,高玲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624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负责人:陈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若岚,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华伦达精密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大船桥。法定代表人:华文龙。被告:江阴中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北区西-5。法定代表人:薛凤清。被告:华文龙,男,汉族,1962年3月9日生,住江阴市。被告:高玲娟,女,汉族,1962年10月7日生,住江阴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江阴支行)诉被告江阴华伦达精密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达公司)、江阴中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华文龙、高玲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发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华伦达公司;借款于2016年7月27日发放,于2017年1月21日到期;借款本金为141万元,截至2017年6月18日,结欠借款本金141万元、利息48708.34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3.55%,逾期利率为年利率4.615%。华伦达公司应支付浦发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71800元。2、人的担保情况:中恒公司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华文龙、高玲娟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华伦达公司应立即归还浦发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458708.34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1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71800元。2、中恒公司对华伦达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文龙、高玲娟对华伦达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伦达公司、中恒公司、华文龙、高玲娟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浦发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保理融资协议、融资凭证暨回单、最高额保证合同、结欠利息凭证、民事代理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华伦达公司、中恒公司、华文龙、高玲娟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华伦达精密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458708.34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1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71800元。二、江阴中恒科技有限公司对江阴华伦达精密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文龙、高玲娟对江阴华伦达精密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45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华伦达精密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江阴中恒科技有限公司、华文龙、高玲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