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电线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9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电线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龙庵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71142197J。法定代表人:后学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达日罕乌拉苏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56194197J。法定代表人:吴秀章,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电线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7)皖0225财保49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后学东所有的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电线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电线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电线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后学东所有的轿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电线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