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执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3076袁进与杨胜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进,杨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3076号申请执行人袁进,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杨胜春,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执行人袁进与杨胜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进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进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