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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52号原告: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街**号(源远大楼*楼)。组织机构代码42195637-7。法定代表人:谭平,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青龙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8762204-1。法定代表人:黄春雷,任总经理。原告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损害他人利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计算)150元,由原告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陈勇军审 判 员  区海玲人民陪审员  陈佐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