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安徽得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舒利琴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得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舒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得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79087348C。法定代表人:冯正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舒利琴,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安徽得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舒利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