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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刚与刘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刚,刘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贺刚,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刘智勇,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贺刚与被执行人刘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朝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刘智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贺刚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刘智勇负担。),因被执行人刘智勇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智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刘智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智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