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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抗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惠萍、江西弘悦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惠萍,江西弘悦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抗21号抗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胡惠萍,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江西弘悦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何洁,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胡惠萍因与江西弘悦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民四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赣检民(行)监[2016]3600000006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玲审 判 员 姚 姝审 判 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巍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