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国胜与重庆市万州区申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胜,重庆市万州区申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郭国胜,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申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国胜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申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州劳人仲案字(2016)70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经济补偿金2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已被他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车辆因没有车辆合格证,故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司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重庆市万州区申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谢 瑜审判员 谭卫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