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山火炬开发区益众货运服务部与曾春新、李月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火炬开发区益众货运服务部,曾春新,李月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887号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益众货运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三村温泉新邨82号第3、4卡,组织机构代码L4636614-X。负责人:李继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坚沫,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华,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春新,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告:李月钊,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益众货运服务部与被告曾春新、李月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益众货运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火炬开发区益众货运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琴 来自: